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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739 发文时间 2017-11-22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京能宁东风电场(灵武新立)五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京能宁东风电场(灵武新立)五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7〕167号

 


灵武市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宁夏京能灵武风电有限公司宁东风电场(灵武新立)五期50MW风电项目的请示》(灵发改发〔2017〕2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灵武市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京能宁东风电场(灵武新立)五期风电项目。

项目单位为宁夏京能灵武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立村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51公顷。

三、京能宁东风电场(灵武新立)五期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50MW,拟安装25台2.0MW风力发电机组,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36000万元以内,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京能宁东风电场(灵武新立)五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7〕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46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京能灵武风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宁夏京能灵武风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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