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000001/2019-01749 | 发文时间 | 2017-11-24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 ||
宁发改审发〔2017〕192号
海原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海发改发〔2017〕54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海原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
项目单位为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海原县李旺镇、郑旗乡、关桥乡等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4.6848公顷。
三、华润海原呱呱山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200MW,拟安装100台2.0MW风力发电机组,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160000万元以内,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3%,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华润海原呱呱山20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贰零壹柒壹零玖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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