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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19-01753 发文时间 2017-11-27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卧龙电气中宁县新堡镇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卧龙电气中宁县新堡镇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7〕193号

 


中宁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中宁县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堡镇100MW风电项目的请示》(中宁发改发〔2017〕17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中宁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卧龙电气中宁县新堡镇风电项目。

项目单位为中宁县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宁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84公顷。

三、卧龙电气中宁县新堡镇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00MW,拟选用国产风力发电机组,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80000万元以内,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卧龙电气中宁县新堡镇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7〕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贰零壹柒年第陆拾捌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宁县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中宁县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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