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19-01763 | 发文时间 | 2017-12-19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湖蓄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宁发改审发〔2017〕203号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核准南湖蓄水工程的请示》(神宁〔2017〕612号)及《南湖蓄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政府2017年第61期会议纪要精神,经我委和自治区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并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全面加快宁东煤化工基地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推进煤矿矿井排水有效处理,确保实现工业废水不入黄河的目标,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推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持续发展,同意建设南湖蓄水工程。
项目单位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灵武市马家滩镇、白土岗乡和盐池县冯记沟乡交界处。
三、项目建设挡水建筑物1座、泄水建筑物1座,配套安全监测、水质监测设施和蓄水区围栏防护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蓄积矿井水6631万立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为4.01亿元,全部由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审查,办理土地征用、使用林地和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六、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湖蓄水工程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7〕45号)、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湖蓄水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宁东管(经)〔2017〕169号)。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神华宁夏煤业南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宁水函发〔2017〕18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家滩矿区矿井水南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审发〔2014〕68号)、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湖蓄水工程项目名称情况的说明》。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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