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19-01899 | 发文时间 | 2019-09-24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燃料乙醇项目核准的批复 |
宁发改能源(管理)审发〔2019〕71号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上报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燃料乙醇项目核准的请示》(平发改发〔2019〕1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要求,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生物燃料乙醇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政策,对优化我区能源结构和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意建设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燃料乙醇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221-42-02-005778。项目法人单位为宁夏首朗吉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位于平罗工业园区宁夏吉元冶金集团厂区内,主要利用吉元集团冶金尾气,通过生物发酵法制得燃料乙醇,并获取副产品饲料蛋白及杂醇油,形成年产燃料乙醇4.5万吨(变性燃料乙醇4.6万吨)、蛋白粉5000吨、杂醇油250吨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总投资40933.9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8951.25万元;项目资本金23851.06万元,占总投资58.27%。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组成。
四、项目法人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设计方案,在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节能管理制度,选用节能设备,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使项目达到较高的节能水平。
五、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等部门的要求,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项目施工和应急安全措施,做好项目施工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安全、环保等工作。
六、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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