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057 | 发文时间 | 2018-09-26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复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生产能力核定的请示》(宁宝能发〔2018〕3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2018年9月12日,我委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监局及有关专家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核增从严,核减从快”的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确认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生产能力由90万吨/年核减至60万吨/年。
二、请你公司据此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办理证照变更手续,按照均衡生产安排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三、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申请我委变更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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