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072 | 发文时间 | 2020-03-03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宁发改投资审发〔2020〕12号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报送<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函》(宁高法函〔2020〕2号)收悉。根据我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投资审发〔2019〕57号)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以及修改文本,现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106-92-01-007191)初步设计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
项目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规划二路以东、团结路以南、大连路林带以北、正源街林带以西,用地面积15亩。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建设单体建筑1栋,总建筑面积1475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753平方米。室外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管网、绿化等工程。
原则同意对项目可研批复的结构及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的方案。在保持总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本着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节约投资、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两个项目的审判用房、附属用房和生活用房进行统筹布局、建设。
三、建筑、结构、装修
(一)建筑。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3♯楼)采用“L”型平面,为多层建筑,地上4层,一层层高6米,二层层高5.7米,三层层高5.4米,四层层高5.35米,建筑总高度为23.4米。地下1层,层高5.3米。
各类功能用房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要求设置,不得超标准。
(二)结构。
地基采用独立基础(带地下室部位采用筏形基础+下柱墩),上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下室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局部设置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为甲类核六级。
(三)装修。
建筑装修为普通装修。室内装饰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规定,有专业要求的业务技术用房按相关专业标准执行,审判法庭、诉讼服务大厅、合议室、会议室为重点装修部位,其余均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装饰装修工程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等有关规定,坚持简朴庄重、经济实用的原则,外立面不得搞高档装修,内装修简洁朴素,不得奢侈浪费,不得擅自扩大装修范围、提高标准,项目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不超过30%。
四、配套设施
原则同意项目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设计方案。
(一)给排水。生活用水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自大连路市政供水管网主干管(DN600)引入DN150给水管,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项目共用。绿化、冲厕用水为市政中水,从大连路市政中水供水管网干管(DN250)引入DN125给水管,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项目共用。生活排水采用生活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制排水系统,经室外化粪池沉淀、消化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排水采用不同系统,建筑屋面为内排水系统,地下车库入口坡道处采用机械压力排水系统,室外场地雨水为管道排水系统。雨水经室外管道、检查井汇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二)采暖、通风。项目一次热源为市政集中热源,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项目换热站进行换热后提供55℃/45℃的热水。大法庭采用“地暖系统值班供暖+空调系统热风供暖”形式,楼梯间、卫生间、地下车库采用散热器供暖,其余均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3♯楼部分设置空调,采用变频多联机系统。法庭及餐厅厨房设置新风系统。高低压配电室、地下车库、卫生间等设置机械排风,厨房预留排烟道。封闭楼梯间每层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三)电气。项目由公共开关房引入10kV电源,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项目共用变配电室,高压配电柜采用环网柜、低压配电柜采用GCK抽出式开关柜。供电负荷等级为二级、三级负荷。配电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方式,经地下室槽式电缆架敷设至电缆竖井,再引至各层配电箱。室内照明选用LED高效节能光源,楼梯间灯采用吸顶式节能自熄开关。
(四)消防。建筑耐火等级为地上二级、地下一级。3♯楼地上及地下室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其中,诉讼案卷中间库、通讯机房及地下变配电室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系统;一层局部大厅上空、三层多功能厅和大法庭设置临时高压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节能环保
原则同意项目节能环保设计。
六、概算
经审定,该项目概算总投资9818.87万元(详见附件)。其中工程费用8035.02万元,其它费用935.86万元,预备费448.54万元,土地使用费399.45万元。资金来源为兰州铁路局于2012年移交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时一并划拨的项目建设资金。
七、其它要求
(一)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和概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4号)有关要求,从严控制概算投资,杜绝超概算发生。
(二)施工图阶段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等有关标准,进一步深化设计、严格选材,确保经济实用、安全节能。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建设项目“四制”管理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附件: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建设项目审定概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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