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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0807 发文时间 2020-01-21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核准的请示》(宁宝能发20196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宁东基地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项目代码:2020-640900-25-02-000488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临河综合项目区A区。

三、项目新建150万吨/煤炭气化制甲醇装置(4开2备)5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25万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装置、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项目建成达产后主要形成年产25万吨EVA或部分生产低密度聚乙烯、30万吨聚丙烯,以及丙烷、C4C5、硫磺等副产品生产能力。项目所需煤炭由项目单位通过市场化采购解决。

四、项目总投资1377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9820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991万元,建设期利息68808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413100万元,占总投资的30%,其余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理土地使用、水资源论证、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六、本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在开工建设前完成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

七、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宁危化(安条)审字2020001),宁(2018)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1050号、宁(2018)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1052号、宁(2018)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1053号、宁(2018)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1055号土地使用证,宁东基地管委会规划土地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建设用地意见的函》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在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开工建设,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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