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0-00859 | 发文时间 | 2020-12-14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石嘴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工程核准的批复 |
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审批石嘴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石洁环司发〔2020〕57号)及有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改善石嘴山市生态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同意建设石嘴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工程(项目代码:2020-640202-77-02-013537)。
项目单位为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石嘴山市姚汝路以北、原110国道以东、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西,项目拟用地面积111440平方米。
三、项目主要建设一座日处理10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及配套设施。焚烧发电部分采用2台5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20MW汽轮发电机组和1套旁路凝汽器,余热锅炉参数采用中温次高压。
四、本工程总投资为63410万元,其中资本金不低于20%,由企业自筹解决,其余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石嘴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工程用地预审》、《关于石嘴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复》(石审管批字〔2020〕203号)、《关于石嘴山市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石审管函〔2020〕13号)。
六、本工程各项环保工艺及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具体以环评批复为准。工程要采用节能工艺、设备,满足国家节能有关要求。
七、本工程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如需对本工程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电网接入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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