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3-00183 | 发文时间 | 2023-05-31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莲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复 |
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报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关于申请核定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莲台煤矿生产能力的请示》(宁东管(经)〔2023〕9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关于抓紧组织开展煤矿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马莲台煤矿基本具备安全核增产能条件,同意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马莲台煤矿进行了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同意马莲台煤矿生产能力由360万吨/年核增至400万吨/年。
二、请你局督促马莲台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复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请你局督促企业加快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严格兑现相关承诺,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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