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事项
索 引 号 640000001/2023-00338 发文时间 2023-10-27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音乐类、
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音乐类、
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宁夏教育考试院:

《宁夏教育考试院关于新增和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报名考试费的请示》(宁教考院〔2023〕6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依据成本测算结果,并参照全国其他省区收费水平,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部分科类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部分科类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为: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均为70元/科。

二、请你单位要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

三、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投诉电话等通过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中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0〕42号)中的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