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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4-00286 发文时间 2024-07-25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海原龙源〔2024〕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中卫市地区“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送出需求,提高地区电网供电可靠性,同意建设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07-640500-04-01-593865),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为新建330千伏升压站一座,安装3组360000kVA主变压器。新建330千伏线路104公里,接入天都山750千伏变电站,新建铁塔260基。

三、建设地点

新建变电站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境内。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4535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2024〕425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1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400015号)及线路路径协议。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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