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4-00377 | 发文时间 | 2024-09-19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南区330千伏 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
国能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南区33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函》(国能灵武新函〔2024〕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送出需要,现同意建设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南区33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409-640181-04-01-164593),国能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1条330千伏送出线路,线路起点为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南区330千伏升压站,终点为银川东750千伏变电站,新建线路长度70千米,新建塔基182基。
三、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灵武市。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21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转发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二期100万千瓦)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2024〕549号)及沿线路径协议。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能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