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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4-00383 发文时间 2024-09-24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原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工程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原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工程核准的批复

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

报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固原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工程核准的请示》(中铝宁能发〔2024〕30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十四五”纳规煤电机组项目建设,现同意建设固原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工程(项目代码:2409-640914-04-01-113041),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固原市彭阳县王洼镇。

三、 项目建设2台660MW高效超超临界一次再热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等。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项目总投资50952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总投资的40%,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安装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烟气监测装置,电厂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须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环保要求。具体排放标准以环评批复为准。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采用先进节能技术,选用节能设备,进一步提升设备质量,加强节能管理。该项目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项目核准前应附前置文件分别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固原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7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42520241000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工程评估论证意见的函》(固政函〔2023〕187号)、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固原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工程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的意见》。

九、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固原彭阳煤电联营项目2×660MW机组工程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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