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5-00134 | 发文时间 | 2025-03-04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大河乡33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
国能红寺堡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大河乡33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国能宁电新〔2025〕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电力接入需求,提升地区供电可靠性,现同意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33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502-640303-04-01-852016),国能红寺堡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同塔双回330kV送出线路,线路长度2×41.2km,分别接入妙岭750kV变电站330kV侧间隔,线路起点为大河乡330kV升压站,终点为妙岭750kV变电站。
三、建设地点
新建送出线路建设地点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为910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2024〕73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项目大河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5〕10号)、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303202500005号)及沿线路径协议。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能红寺堡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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