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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5-00180 发文时间 2025-03-24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华宁东二期电厂750千伏升压变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华宁东二期电厂750千伏升压变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国能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国能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国华宁东二期电厂750千伏升压变扩建工程核准的请示》(国能灵武新〔2025〕 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国能灵绍直流配套灵武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接入、送出需求,现同意建设国华宁东二期电厂750千伏升压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501-640181-04-01-395485),国能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扩建1×2100MVA主变压器,750千伏本期直挂Ⅰ母,预留远景完整串条件,新建330千伏出线2回,新建3组120Mvar电容器组。

三、建设地点

国华宁东二期电厂750千伏升压变扩建工程位于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马家滩镇境内(建设用地面积为4.0383公顷)。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2280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华宁东二期电厂750千伏升压变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5〕24号),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国能灵绍直流配套灵武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的意见》(宁电经研〔2025〕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181202508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能灵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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