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000001/2025-00498 | 发文时间 | 2025-10-11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 书法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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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育考试院:
《关于核定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报名考试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宁教考院〔2025〕29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根据试行情况和成本测算结果,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书法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仍按试行标准执行:书法类100元/科,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70元/科。
二、你单位要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投诉电话等通过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书法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报名考试费试行标准的函》(宁发改价格(调控)函〔2023〕450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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