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6-00154 | 发文时间 | 2026-05-07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
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批的请示》(红发改报〔2026〕2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依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为规范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修编)。本规划是矿区内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二、矿区内规划改扩建煤矿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三、矿区调整后范围:东以线驮石正断层(落差>100m)为界,南以五煤底板+250m标高等高线为界,西侧以黑阴湾山东侧逆断层(赋煤边界断层,落差>200m)为界;北侧以十七煤层隐伏露头为界。南北长约18.3公里,东西宽约3.8公里,面积约71.1平方公里,资源量为47097.9万吨。
四、坚持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矿区划分5个井田,规划规模合计390万吨/年。 其中:刘家沟湾煤矿90万吨/年、罗花崖煤矿90万吨/年、湾岔沟煤矿60万吨/年、大井沟煤矿60万吨/年、平岭子煤矿90万吨/年,石炭沟、芦草井沟煤矿关闭退出区作为矿区资源后备区。
五、矿井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
六、矿区供电电源取自华严330kV变电站。供水水源取自红寺堡区供水工程和矿井排水,矿井排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用水。矿区开发必须依法取水,采取保水、节水措施。
七、矿区辅助设施根据生产开发需要建设完善,生活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八、矿区生产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九、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切实预防、减缓煤炭资源开发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煤矿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附件:1.线驮石矿区范围及井田划分图
2.线驮石矿区范围及井田坐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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