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农经〔2017〕207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农牧局:
为规范我区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宁夏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区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拓宽农业项目投资渠道,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模化大型沼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休闲农业发展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方式
农业PPP项目合作模式根据项目特点、投资收益水平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一)经营性农业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农业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或参股控股等方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自行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定价。
(二)准公益性农业项目。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采用与经营性项目类似的运作方式,并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资补助、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实现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积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
(三)公益性农业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农业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租赁—移交(BLT)、建设—移交—运营(BT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O&M)等模式推进。鼓励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配置盈利资源、授予相关资源开发收益权、配置土地开发权等方式,增强项目的吸引力。
(四)对于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选择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通过建立合理的付费和补贴机制,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基本要求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各参与方应按照依法合规、诚信守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场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实施。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农牧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PPP项目的储备、初审、监管及协调实施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现场指导和信息服务,为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提供技术支撑,依法依规履行农业PPP项目的发起、指导、监管等职责,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农业相关规划与技术标准。社会资本方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持相应的功能与用途,确需变更功能与用途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按照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入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全区农业PPP项目储备库。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地区农业PPP项目的总体谋划和分类汇总,并录入自治区农业PPP项目储备库。列入自治区农业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农业PPP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将以入库情况作为安排政府投资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实施机构确定
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特点,由市、县(区)政府农牧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农业PPP项目实施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农业PPP项目,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主要负责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农业PPP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在可研报告中编写PPP项目实施专章,一并审查审批;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要单独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在完成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再进行审查审批。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八条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有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在完成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再进行审查审批。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农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农业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提出申请的农业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设必要性、PPP模式适用性、价格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在当地政府批准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九条合同草案起草
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项目合同草案,包括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与项目公司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等。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十条合作伙伴选择
项目实施机构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水平、投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组织项目实施。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
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各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移交
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年,按照合同约定,共同组织成立项目移交工作组,启动项目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之后,要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八条项目监管
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要对对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融资及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社会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并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运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充分披露农业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农业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