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价格管理与成本监审处 2023.07.12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449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自治区管旅游景区: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切实保护优待对象利益,营造良好旅游环境,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应急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0部门印发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等相关规定,就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内容

(一)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A级旅游景区免门票。

(二)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免首道门票。

军队文职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退休、残疾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均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和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四)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凭有效证件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二、优待凭证

优待对象需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一)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能够证明年龄的有效证件。

(二)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凭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文职人员证等有效证件;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三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

(三)儿童、青少年购票入园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办理购票入园手续,享受门票优惠价格。

(四)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未持证件但可直接识别肢体残疾的。

三、有关要求

(一)游览参观点应在醒目位置详细公示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游览参观点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对门票减免优惠政策有新的规定的,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鼓励游览参观点结合各自特色和运营管理实际情况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倡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优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综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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