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通知》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力布局,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统筹全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拟定实施全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规划、政策、方案,指导和督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并推动落实。
3.负责参与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4.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强度控制。
5.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规划,参与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6.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水、电、气等价格政策。
7.组织编制能源有关专项规划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内容。
8.负责协助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工作。
9.负责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将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共享公示。
10.负责负责参与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1.按职责分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2.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审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