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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2×150MW机组背压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2020-00769 发文时间 2020-11-17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2×150MW机组背压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


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报来《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2×150MW机组背压改造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平发改发〔2020〕641号)、《关于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2×150MW机组背压式改造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平滨河字〔2020〕75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平罗县城及周边企业供热供气需求,提高供热供气可靠性和稳定性,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同意建设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2×150MW机组背压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020-640221-44-02-009149)。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工业园区企业厂区内,无新增用地。

三、建设规模:将原有2×150MW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实施低压光轴背压改造,中压缸排汽全部对外供热,实现背压式供热运行模式,新建供热首站,对热力系统、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电力控制系统、热工系统、土建及其他公辅设施进行相应改造。

四、该项目选用背压式汽轮机,分别对外提供1.275 Mpa,370℃的工业蒸汽和0.20 Mpa,200℃的蒸汽。年用水量170万方,水源为地表水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年需燃煤量42万吨,燃煤为工业园区及周边洗煤厂的副产品煤矸石和周边矿区的原煤的混煤,采用汽车运输进厂。项目采用电袋复合除尘方式,粉煤灰、炉渣全部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后接入公网,具体接入方式以电力公司批复为准。

五、本工程动态总投资5651万元,全部由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出资建设。

六、本工程安装了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具体排放标准以环评批复为准。

七、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该项目投产后,发、供热供电耗煤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八、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复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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