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蒙宁界)至石嘴山段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640000001/2020-00872 发文时间 2020-12-29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蒙宁界)至石嘴山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交通审发〔2020〕150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你厅报来《关于申请核准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蒙宁界)至石嘴山段项目的函》(宁交函〔2020〕661号)及有关附件材料收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费公路PPP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及交通运输部委托咨询机构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蒙宁界)至石嘴山段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意见》,经我委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乌海至玛沁公路宁夏境内路段全线贯通,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增加我区高速公路省际出口通道,促进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撑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同意建设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蒙宁界)至石嘴山段项目(项目代码:2020-640202-54-02-008460)。

二、路线起于黄河西岸惠农区南和平村东侧,接内蒙古自治区拟建的乌玛公路乌海至石嘴山段,路线向西南方向布设,经红果子、简泉农场、大武口区,终点止于大武口区隆湖二站新村西侧,接乌玛公路石嘴山至银川段,全长约57.79公里。全线设置惠农南、红果子南、红果子(枢纽)、大武口北、大武口、石嘴山南6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惠农南、大武口北2条互通连接线共长约3.5公里,以及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三、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公路—Ⅰ级。惠农南互通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12米;大武口北互通连接线由二级公路扩建为一级公路,路基宽度25.5米。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有关规定。

四、该项目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社会资本方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为社会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本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完成、项目法人确定后,应及时将项目法人情况报我委备案。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57.36亿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及政策性调整费用),其中,项目建设资本金由社会资本自有资金解决,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交通专项16.41亿元作为建设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由社会资本自筹或项目公司融资解决。项目最终资金筹措方案和运营期政府财政补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PPP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及投资协议确定。

六、本项目由项目公司按照准经营性公路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管理,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如收取的通行费不能够覆盖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和收益时,可以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作为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来源,政府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在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项目PPP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项目法人将本项目和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项目实施机构。

七、请你厅督促项目法人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新基建和传统基础设施的结合,优化设计,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绿色交通、智慧公路等工作落实到位。

八、在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方案设计应紧密结合并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评价、地震安全性等各项评价结论及其批复意见要求。

(二)加强与相关规划、铁路、水利、管线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深化工程方案研究;加强公铁并行段交通安全性评价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运营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桥梁抗震设计及设防措施,加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深化软弱土、砂土液化、盐渍土等特殊岩土路段的处治方案设计。

(四)结合防洪评价结论,进一步优化平纵面设计,合理控制桥梁规模;一般桥梁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加强标准化设计。

(五)项目与包兰铁路、包银高铁、平汝铁路交叉,尽快与铁路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线位稳定、规模合理。

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社会投资人、监理检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蒙宁界)至石嘴山段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0〕2092号)、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000202000003号)。

十一、请项目法人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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