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锰业330千伏变电站增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640000001/2026-00139 发文时间 2026-04-28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锰业330千伏变电站增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宁夏天元特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锰业330千伏变电站增容扩建工程申请核准的请示》(宁天元特钢发〔202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天元锰业新增产业项目供电需求,同意建设锰业330千伏变电站增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512-640521-04-01-913469)。宁夏天元特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拟建设2组360兆伏安主变压器及2个330千伏主变进线间隔。

三、建设地点

锰业330千伏变电站增容扩建工程位于中卫市中宁县。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1050万元,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锰业330kV变电站增容扩建工程用地情况的报告》(中宁自然资发〔2026〕53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天元特钢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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