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沙坡头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索 引 号 640000001/2026-00146 发文时间 2026-04-28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沙坡头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自治区水利厅:

报来《关于商请审批宁夏沙坡头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宁水函发〔2026〕29号)及附件均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家论证审查会议及工程咨询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宁夏沙坡头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501-640500-19-01-812090)。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必要性

宁夏沙坡头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布局的重大项目,列入了国家水利气象领域“两重”有关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能够全面改善灌区骨干灌排体系、补齐灌区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农田灌溉保障水平,对于稳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促进当地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

二、工程任务、规模和建设内容

(一)工程任务。本工程主要是升级改造灌区影响灌溉效益发挥的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消除灌区运行安全隐患,提高灌区供水保障能力,完善计量监测设施与信息化建设,提升灌区现代化水平。工程范围涉及沙坡头区、中宁县、青铜峡市。

(二)工程规模。沙坡头灌区实际灌溉面积131.05万亩,本次工程可改善灌溉面积131.05万亩。工程骨干渠道设计流量1~58立方米/秒,排水沟道设计流量3~138立方米/秒,调蓄设施设计总容积245万立方米。工程为Ⅱ等大(2)型,渠道及主要建筑物级别3~5级,调蓄设施级别5级,泵站级别2~5级,排水沟及主要建筑物级别4~5级。设计洪水标准10~50年一遇,渠系渡槽校核洪水标准30~100年一遇,灌溉泵站校核洪水标准20~200年一遇,调蓄设施校核洪水标准300年一遇。地震设防烈度为Ⅷ度。

(三)建设内容。

1.输配水工程。改造干(支干)渠道14条254.9公里,配套改造渠道建筑物160座、输水管道建筑物767座。改造骨干支渠91条311.9公里,配套改造支渠建筑物834座。新建5处干渠调蓄工程,总容积245万立方米。改造灌溉泵站6座,其中合并重建1座、重建3座、改造2座。

2.排水工程。治理排水干沟3条44.5公里、沟道建筑物878座,治理排水支沟1条19.9公里、沟道建筑物57座,治理退水沟道10条18.2公里、沟道建筑物102座。

3.灌溉试验站。改造提升引黄灌区中国灌溉试验宁夏中心站、红星灌溉试验重点站,配备更新相关试验设备。

4.机电设备及信息化。配套安装机泵25台(套)及相关机电设备,布设监测感知及自动控制体系等。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沙坡头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5〕65号)和选址意见书,工程新增预审建设用地面积536.60亩,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工程不涉及移民搬迁。

三、投资和工期

按照2025年第四季度价格水平,工程估算总投资408479万元,通过争取“两重”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以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一般公共预算等多渠道、分年度筹措解决。工程工期按36个月控制。

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进度,严禁建设“半拉子”工程,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两重”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到位前,本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工程管理

原则同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公开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要进一步理顺运行管理体制,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五、其他事项

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按照可研报告论证审查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复核灌区灌溉制度、流量规模、调蓄设施容积等,细化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主要建设内容,完善主要建筑物稳定计算与结构设计。

(二)进一步完善工程“软建设”配套措施,同步推进“软建设”工作任务,形成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

(三)进一步加强与工程所在市、县(区)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工程具体建设内容不与地方建设内容重复。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工期,尽可能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工程实施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文物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要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得违规占用耕地。要进一步核实占地范围内的各项实物指标,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征地补偿、耕地补充、土地复垦等工作,切实做到占补平衡。

(六)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坚决防范各类工程质量问题,严禁借项目建设兴建楼堂馆所,严禁违规建设旅游景点、人造景观等内容,杜绝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形象工程”等。

请据此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概算报我委核定后,由你厅审查批复初步设计,批文抄送我委备存。可根据各渠道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分年度分阶段批复初步设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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