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投资〔2018〕103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消防安全管理,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精神,现就我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相关规定,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委主任对全委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处室、委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关处室及委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就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支持全区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出计划建议。
四、办公室负责组织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导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排除火灾隐患;组织机关人员参加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活动。
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委属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强化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管理,防微杜渐,切实维护办公场所和自身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