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能源(发展)函〔2018〕996号
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统计局、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做好全区生态文明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7〕1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我委与自治区统计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研究后,起草了《宁夏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评价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9月7日前书面反馈我委,过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海 涛 0951-5044601(带传真)
附件:《宁夏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评价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评价考核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评价考核背景
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宁夏依托较为丰富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围绕全国首个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建设,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能源结构不断优化。截至2017年底,水电装机43万千瓦、风电装机942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62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8.4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占全区电力装机比重接近40%,发电量占比接近20%。自治区统计局初步测算2017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0.51%,已经超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2020年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左右”的目标任务,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7〕104号)中明确,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纳入对地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权数为2.75%,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统计局、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了更好地做好全区生态文明评价考核工作,完善和规范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评价考核流程,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三大战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以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为目标,以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全社会电力消费中比重为重点,确保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标任务,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评价考核内容
(一)评价考核对象
分地区考核包括五个地级市。
(二)评价考核指标
按照国家测算方法,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由本地区一次电力(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消费量,除以地区能源消费量(等价值),即:
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本地区一次电力消费量/本地区能源消费量表(等价值)
一次电力消费量数据省间可计量统计(包括分能源品种电量及外输、购入电量),但区内为一张电网,地市间无法计量统计,只能通过计算代替。为了鼓励用电量较多地区、可再生资源条件及开发程度较好的地区多消纳非化石能源,按照各地市全社会用电量占全区比重来分摊给各地区。
全区及分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提供,地区能源消费量(等价值)由自治区统计局提供。
(三)评价考核方式
我区2017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已经达到10%以上,为了巩固并确保2020年10%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激励各地市进一步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的力度,以全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增速作为标准对各地区进行考核。分地区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增速高于自治区比重增速的,确定为优良等级,考核得分为2.75%;等于自治区比重增速的,确定为合格等级,考核得分为2.5%;低于自治区比重增速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考核得分为2%(以2017年为例模拟测算,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考核情况详见附件)。
如国家调整或下达我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且高于我区现有水平,再根据国家下达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下达各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任务目标,并作为依据考核各地区。
四、保障措施
(一)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统计局、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考核工作。各地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政策,协调本辖区内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市场主体积极推动非化石能源电力消纳,推动完成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任务。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及各地区供电企业负责组织经营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完成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对本经营区域完成配额消纳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多措并举,推动方案实施
各地区从发电、用电等各个环节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各地区积极推动风电、太阳能光伏、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各地区加大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力度,积极推广应用超临界、超超临界等先进发电技术,建设清洁高效燃煤机组和节能环保电厂,降低火电平均供电标准煤耗,提升化石能源发电效率。各地区加强应用侧电力管理,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工业尾气、余热的回收利用,强化宣传,提升企业电能利用效率。各地区围绕居民采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电力生产与消费等重点领域,鼓励煤电企业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实现能源结构调整。
(三)加强监督,完善考核机制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报送上年度各地区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完成情况的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汇集各地区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并与全区比重进行比较,确定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考核结果,提出该指标考核得分,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组织部沟通后,纳入全区分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得分。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年度考核优良等级的地区,在新能源年度规模指标配置、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不合格的地区,酌情给予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地区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能源领域示范项目资格,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等措施。
附件:2017年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考核表(模拟测算)
附表
2017年分地区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考核表(模拟测算) |
|||||||||
年份 |
指标 |
单位 |
数据来源或计算公式 |
全 区 |
银川市 |
石嘴山市 |
吴忠市 |
固原市 |
中卫市 |
2016 |
能源消费量 |
万吨标准煤 |
统计局提供 |
5591.75 |
2398.23 |
1435.55 |
712.36 |
172.24 |
940.71 |
全社会用电量 |
亿千瓦时 |
电网公司提供 |
720.49 |
194.76 |
229.40 |
89.74 |
14.80 |
191.79 |
|
一次电力消费量 |
亿千瓦时 |
按照全社会用电量分摊全区量 |
187.00 |
50.55 |
59.54 |
23.29 |
3.84 |
49.78 |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 |
一次电力消费量(本地区发电煤耗折算)/能源消费量比重 |
10.13% |
6.28% |
12.48% |
10.06% |
6.54% |
15.92% |
|
2017 |
能源消费量 |
万吨标准煤 |
统计局提供 |
6488.70 |
3158.03 |
1500.06 |
728.71 |
192.01 |
958.78 |
全社会用电量 |
亿千瓦时 |
电网公司提供 |
790.66 |
215.96 |
238.50 |
108.96 |
22.56 |
204.67 |
|
一次电力消费量 |
亿千瓦时 |
按照全社会用电量分摊全区量 |
225.00 |
61.46 |
67.87 |
31.01 |
6.42 |
58.24 |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 |
一次电力消费量(本地区发电煤耗折算)/能源消费量比重 |
10.51% |
5.80% |
13.61% |
13.09% |
9.81% |
18.27% |
|
比较 |
比重增速 |
| 2017年比重/2016年比重-1 |
3.7% |
-7.7% |
9.1% |
30.1% |
49.9% |
14.8% |
考核 结果 |
| | | | 不合格 |
优良 |
优良 |
优良 |
优良 |
考核 分数 |
| | | | 2.00% |
2.75% |
2.75% |
2.75% |
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