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基础函〔2018〕1428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你厅发来《关于银昆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函》(宁交函〔2018〕573号)收悉。经我委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委于10月9日以宁发改审发〔2018〕74号文件核准了银昆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以下简称银昆高速宁夏段项目),核准文件第六条规定:本项目由项目公司按照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运营、养护管理,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在我委核准项目后,你厅委托的项目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PPP实施方案过程中测算出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不能覆盖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和收益,需要自治区政府对项目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96号)精神,“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新建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按照你厅所述,银昆公路宁夏段项目的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为保障项目公司合理收益、避免产生债务风险,同意将原项目核准批复中“六、本项目由项目公司按照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运营、养护管理,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变更为:“六、本项目由项目公司按照准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运营、养护管理,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如不能够覆盖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时,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作为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来源。政府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由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在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项目PPP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请你厅尽快完善银昆高速宁夏段项目PPP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批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尽早落地实施,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