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能源(管理)函〔2019〕152号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关于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项目立项的请示》(中铝宁能发〔2019〕4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委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有关专家,对《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保障银星一井持续稳产达产,充分发挥先进产能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的积极作用,根据矿井补充勘探情况,同意银星一井调整采区接续顺序,将14采区作为矿井首采区11采区的接续采区。
二、同意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设计开拓方案,在井田东南部新增14采区进风斜井、回风斜井、行人斜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三、银星一井为生产矿井,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400万吨/年,接续建设14采区不涉及矿井产能变化,请你公司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要求,不得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生产。
四、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建设工程要办理完善土地、环保、安全等建设手续,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提出的涉及初步设计内容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建设内容的一致性。建设要件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矿井建设施工要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和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认真贯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请据此做好下一步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