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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5-28   来源:能源(管理)处     

宁发改能源(管理)〔2019〕341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重点煤矿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要求。为加强我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生产煤矿现状

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重点煤矿企业要全面梳理排查生产煤矿开采深度、冲击倾向性等现状。矿井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其中: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煤矿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属地发展改革、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建设煤矿管理要求

煤矿企业要将防治冲击地压贯穿于勘探、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各环节,全程防范事故风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新建矿井和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煤矿项目的核准(含转报)申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对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对未在开工前或建设期间达到有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相关设计,项目不得开展联合试运转,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转入正式生产。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是冲击地压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机制、组织、人才和投入保障,制定并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职工培训、应急处置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国电投宁夏能源铝业公司、中石化长城能化(宁夏)公司等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煤矿冲击地压等情况梳理排查工作,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其他煤矿梳理排查工作。请各单位将排查结果于2019年6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翟忠夏 联系电话:5058392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生产煤矿冲击地压情况排查表.docx

附件【建设煤矿冲击地压情况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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