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社会办医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办法》(宁发改社会〔2019〕48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出台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我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多个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文件,持续加大支持力度,社会办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与健康需求新形势相比,社会办医整体水平仍不高,服务、技术、品牌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潜力和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特别是在社会办医审批过程中,由于涉及部门多、程序繁琐、流程复杂,给机构举办和项目实施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积极性。201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自
然资源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会办医审批,切实降低社会办医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便利的社会办医环境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文件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支持我区社会办医发展,激发社会办医活力,特制定出台《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以及相关部门涉及社会办医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工作原则、制定审批流程和审批事项清单、简化优化审批条件、强化审批衔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和附则,共29条,以及7个附件。
(一)总则,共4条。一是介绍了《办法》的编制依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的;二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办理企业登记、设置、项目备案、执业登记等各类审批事项;三是明确了审批责任主体,即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
(二)工作原则,共4条。即流程规范透明原则、审批依法合规原则、工作衔接顺畅原则、服务便捷高效原则。
(三)制定审批流程和审批事项清单,共4条。一是明确了自治区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的主要内容;二是明确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的步骤方法;三是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的区别。
(四)简化优化审批条件,共7条。一是强调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二是分别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环境评价、消防审核等方面的简化优化事项。
(五)强化审批衔接,共3条。一是强调了各部门要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的情况;二是分别明确了在选址、划拨用地方面,各部门衔接的工作要求。
(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共5条。一是明确了各部门应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二是从加强综合审批服务、落实“只跑一次”承诺、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对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做出规范要求。
(七)附则和附件。附则明确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解释。附件共有7个,分别是: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流程、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及清单、医疗机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办理流程和清单、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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