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0-00845 | 发文时间 | 2020-09-02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关于宁夏清水河330千伏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清水河330千伏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核准的请示》(宁电发展〔2020〕38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降低电网安全运行风险,满足区域新增负荷及新能源发展需求,根据《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宁夏清水河330千伏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宁电经研发〔2020〕57号),同意建设宁夏清水河330千伏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020-640402-44-02-004960),项目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
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清水河330千伏变电站扩建24千伏安主变压器1组,扩建110千伏侧出线间隔3回,建设相应无功率及二次系统工程。
三、建设地点: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境内。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6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固原市原州区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402202010004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时。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时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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