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商请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的函》(宁药监函发〔202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我区医药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为国家药监局事权,相应注册费由国家药监局收取,自治区药监局不再收取此费用。
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费标准降为2500元/品种。
三、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标准降为7500元/产品,变更注册费标准降为3250元/产品,延续注册费标准降为零。
四、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收费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
六、你局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投诉电话等通过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七、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6〕45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附件: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