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规发〔20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我区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大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举报平台受理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经核实、查处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受理范围
(一)未落实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二)利用废钢铁使用中(工)频炉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其界定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执行。
第四条举报方式
受理电话(传真):0951-5016073,邮箱:nxdtgjb@163.com。
第五条举报受理
(一)举报人向自治区举报平台举报新增钢铁产能、生产“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实名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信息应包含被举报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窝点的地址、个体户姓名,鼓励提供详细的装备情况及现场照片、视频等;
(三)实名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四)举报平台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条举报核实及奖励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奖举报平台线索后,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二)经现场核查确认举报属实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当场移交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查处,通报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回复举报人。
(三)待市、县(区)政府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查处情况后,工作人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成《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表1);并于5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举报人,核实并填写《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附表2)相关信息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电话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超过30日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领奖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存折(银行卡),填写《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信息表》(附表3)。经工作人员验证无误后,举报人签字确认,由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额转入举报人银行存折(银行卡)。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的银行存折(银行卡)。
第七条奖励办法
(一)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情况及举报查处企业(窝点)个数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元/个、10000元/个奖励:
1.未列入全区中(工)频炉使用监测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2.列入全区中(工)频炉使用监测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3.已取缔“地条钢”死灰复燃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4.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多人举报同一企业(窝点)的,按举报时间顺序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奖励。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企业的,由实名举报人共同书面委托一名举报人领取奖励。
(五)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举报线索已被各级举报平台所掌握,正在或已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的;
2.举报人属于举报线索所在市(县、区)打击取缔“地条钢”的国家工作人员。
3.经现场核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
(六)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八条奖励资金管理
(一)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资金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资金使用采取“一事一批”的方式,按财务管理程序支付。
第九条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
(二)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保密纪律,泄漏举报人身份的;
(四)举报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第十条附则
(一)对举报核实的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等.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