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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4-02   来源:投资处     

宁发改投资〔2019〕197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委机关各业务处室: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级各单位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作为提高中央预算投资效益、加强投资项目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特点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合理确定并下达绩效目标,切实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做好评价结果运用,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

二、认真填报绩效目标

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委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同时,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并按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应将审核后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投资申报计划一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填报绩效目标要充分考虑拟申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核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工期等批复要求,避免与项目批复脱节。绩效指标设置要突出适用性、相关性和可行性等,既有效发挥绩效管理作用,又要避免脱离实际,不下达超出实际的增长目标和硬性任务。

委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各专项绩效指标,结合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认真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随投资申报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同步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对于不纳入专项管理的单个建设项目,应报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严格审核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同时,将根据专项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审核确定所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的绩效目标,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同步下达。委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分解、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同步分解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四、不断加强绩效监控

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委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中,结合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绩效目标实现和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及时改进完善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落到实处。

五、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自治区各相关单位每年要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并分析计划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形成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年度评估报告,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六、进一步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将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把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安排和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对评估结果优异、建设任务繁重的项目,视情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估结果差的地区和单位,视情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直至予以取消。

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和委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

联系人:投资处 马 静

联系电话:0951-5044459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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